南宁 放生,南宁放生公司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12-24 浏览:194次

极目新闻记者余渊李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核实,2022年9月10日上午10时,当事人罗某某在百色市人民市场水产行鱼摊购买了豹纹翼甲鲇(清道夫)6斤、泥鳅25斤、甲鱼10只。当事人在购买上述鱼类后,李某亭、李某红了解到当事人是准备拿去释放祈福,要求随行前往澄碧河水库观看释放,三人乘坐李某亭私家车到达永乐镇码头,将购买的鱼类搬到租来的船舶上,共同乘船开往澄碧河水库湖心方向。行驶约10分钟后,当事人在船甲板上将购买的“清道夫”、泥鳅、甲鱼全部释放到水中。

工作人员下网捕捞清道夫(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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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罗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澄碧河水库未经批准擅自释放外来物种豹纹翼甲鲇(清道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依照相关规定,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罗某某作出处罚,限期七日内捕回释放的“清道夫”,并处罚款2.8万元。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9月14日,在百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罗某某聘请了专业回捕公司下网诱捕“清道夫”。9月20日,回捕公司第一次收网未捕捞到“清道夫”。

花鸟市场售卖的清道夫(记者李杨摄)

据百色市广播电视台报道,罗某某于9月27日前往银行缴纳了罚款,上交了国库,9月28日已经结案。

接下来,百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督促当事人尽力采取措施回捕投放的“清道夫”,当地搜救组织志愿者、捕捞公司也主动联系执法部门,表示可协助诱捕“清道夫”。

不少网友好奇,目前执法部门已对放生“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是否也应对售卖者进行处罚。部分网友认为,如不从源头处罚,对外来物种的放生将屡禁不止。

9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走访南宁市多家花鸟市场,发现不少商家均有售卖“清道夫”,不同大小、花纹的“清道夫”,价格在5~80元不等。一名商家称,“清道夫”可以帮忙清洁鱼缸,比较好养。

一名在职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现行法律只规定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但对买回去自己观赏、食用等行为,未作明确规定。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个人买卖非法物种的,其行为也涉嫌非法引进。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否能对销售外来物种以及买卖外来物种的人员进行处罚有一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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